为全面贯彻“从严治校,依法治招”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录取行为与相关信息的发布渠道,积极推进招生工作“阳光工程”的制度化与常态化,切实维护广大考生与学校的基本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并结合我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全称为四川师范大学,英文译名为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学校代码为10636。
第二条学校地址:
我校现有狮子山校区、成龙校区与东校区3个校区以及不在上述校区的电影电视学院。具体地址如下:
1.狮子山校区: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5号
2.成龙校区:成都市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二段1819号
3.东校区:成都市龙泉驿区洪河中路351号
4.电影电视学院:成都市金牛区华严路89号
我校各学院所在校区及2009年各专业新生的就读地址详见《四川师范大学2009年招生简章》或登录学校招生与就业信息网查询。
第三条我校是以本科生教育为主,同时招收硕士研究生(论坛) 、博士研究生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我校是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综合性省属重点大学,是四川省举办师范类本科专业最早、师范类院校中办学历史最为悠久的大学。历经60余年的建设,我校已发展成为文理渗透、理工结合、师范与非师范并重的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教学研究型大学。学校现有64个本科专业,已经涵盖了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等9个学科门类。
第五条关于我校普通本、专科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与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的发放。
1.我校各学院的普通本、专科毕业生在校修读期间,修完教学计划所列各课程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毕业时由四川师范大学具印颁发注明有学生所在学院、就读专业等内容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例如,我校文学院汉语言文学本科专业毕业生×××,其所获《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上写有“学生×××……,在本校文学院汉语言文学专业4年制本科学习,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的字样;
2.我校各学院的本科毕业生根据《四川师范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条例(修订)》,如符合授位条件,毕业时由四川师范大学学位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接受纪检与监察部门、新闻媒体和考生及其家长的监督。校内监督举报电话为:
1.学校监察处028-84760624
2.招生录取期间,学校设置的考生咨询与来信、来访及违规举报接待办公室028-84767065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学校设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并协调普通本、专科学生的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招生录取工作的校领导与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组长由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其具体职责是:
1.确定学校招生规模;
2.研究制定学校的招生录取原则和相关工作细则;
3.决定学校的招生计划(各专业招生计划和分省来源计划);
4.讨论决定招生录取过程中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八条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录取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与录取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特色、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等;
2.负责学校生源情况的调研和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需求情况的预测。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招生规模和招生计划(各专业招生计划和分省来源计划)的建议方案;
3.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