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林学院2009年本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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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法治招,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凡参加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论坛))并填报浙江林学院的考生均适用本章程。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全称为浙江林学院,成立于1958年,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浙江省省属公办普通高等院校,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论坛) 教育。

  第四条学校位于杭州西郊临安市,占地面积近2500亩,校园环境优美,教学设施先进,生活条件完善。学校地址为浙江杭州临安市环城北路88号,邮政编码311300。学校的国家代码为10341,浙江省代码为0011。

  第五条学生毕业后授予根据国家统一规格印制的“浙江林学院”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浙江林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浙江林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浙江林学院学士学位。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招生有关问题,组长由学校招生分管领导担任。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协调处理学校招生日常事务。

  第八条 学校招生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录取全过程进行监督,同时接受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招生批次与招生计划

  第九条学校在浙江等24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在浙江省内园林、建筑学和土木工程专业列入本科第一批次招生,其它专业列入本科第二批次招生(艺术类专业列入艺术类二批招生);在其他各省(市、自治区)招生批次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条学校在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实行“学校负责,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二条男女比例不限;同等对待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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