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的办学宗旨,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校名为武汉理工大学。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122号;设有马房山(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122号)和余家头(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1040号)两个校区。英文译名:WuhanUniversityofTechnology。
学校网址:http://www.whut.edu.cn。 联系电话:027-87859017,87858399。
第三条武汉理工大学是一所直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的国有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流动站。 第四条学校普通本科的招生对象:普通高考(论坛)生(含自主选拔录取考生、定向生、国防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类考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保送生;港、澳、台地区考生。 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选拔优秀人才,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并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 第七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年度招生事业计划,按照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第九条学校招生办公室将教育部批复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办公室。
第四章入学考核与考试
第十条普通高考生须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保送生、单独招生录取的高水平运动员由学校自行组织命题进行文化课考试。港、澳、台地区考生须参加中国联合招生办公室组织的文化考试。 第十一条艺术类专业考生、高水平运动员和申请自主选拔录取的考生须参加由学校组织的测试。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校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负责国防生的体检、面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