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按照“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武汉大学东湖分校”(国标代码为11798)。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是由武汉大学申请主办,经教育部批准(教发司[2000]136号)成立的一所独立学院。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第三条 学校办学层次为本科、专科,以本科教育为主。
第四条 学校招生对象为:参加2009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条件的考生。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招生工作由武汉大学领导和监管,成立由武汉大学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东湖分校领导组成的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监察领导小组。
第六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其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政策和各项管理规定,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等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八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20%。录取时,学校以考生投档成绩为准。对于各种符合优录政策的考生,在高考(论坛)文化总分相等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九条 除英语(论坛)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外,学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