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我校招生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对思想政治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由学校按“志愿优先”的原则实施录取工作。
第十一条 在招生录取过程中,以志愿优先原则,性别不受限制,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不设分数级差,实行志愿与高考(论坛)总分、相关单科成绩相结合的办法确定。
第十二条 学校对录取考生身体要求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录取身体健康考生。
第十三条 我校各专业录取考生应试外语定为:英语(论坛)。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四条 对民语言考生的录取,数理化单科成绩限分,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思想政治品德表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我校不予录取: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参加非法宗教活动,经教育而坚持不改的;
(3)品德恶劣,道德败坏或有流氓、盗窃行为的;
(4)有扰乱社会治安,走私贩私、吸毒贩毒、贪污盗窃或其它刑事犯罪行为的。
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录取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方式。
第四章 录取中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对受省、自治区表彰的优秀班团干部、三好学生、获省、自治区级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及其以上者、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籍考生、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烈士子女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可按自治区和各省招办规定的加分投档录取。
第十八条 对体育生、特长生在省级中学生各类体育竞赛上获得单项前五名的队员或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在自治区及各省加分的基础上,如填报我校,届时我校可同自治区和有关省招办商议,可降低分数段录取。对获得国家三级以上运动员的考生我校亦可优先录取。
第十九条 本科第一志愿填报我校并高出各省制定的录取分数线20分以上录取的考生,录取后所学的专业在考生报到后可自由选择。
第二十条 被录取到专科的考生毕业后学习成绩良好符合《塔里木大学普通高等教育优秀专科直升本科选拔及管理办法》选拔条件者可直接升入本科学习。
第二十一条 民语言考生录取时已参加HSK汉语水平考试并获得八级证书者,来校报到后,可向学校提出免修预科的申请,经学校对其口语、听力等汉语的使用技能进行测试后,达到汉语授课要求的,可免除预科阶段学习,直升入专业阶段学习。
第二十二条 对保送生、定向生和贫困地区的考生,我校将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招生的情况,适时考虑照顾录取。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必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我校收费标准根据自治区“新价非字[2000]28号”文件《关于调整2000年自治区高校收费标准的通知》,结合目前学生上学后的经济状况,我校的各项收费均在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向下浮动,具体标准见当年公布的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