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医科大学2009年招生章程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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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我校只招武术专业高水平运动员,考生必须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水平运动员水平测试,高考成绩达到规定分数线,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对专科学生的专升本情况,按当年国家有关政策和我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作如下补充:

   考生患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学校不予录取。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二条列出的色盲、色弱者,学校不予录取。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三条列出的任何一眼视力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者(或一眼失明);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者(或一耳全聋);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学校不予录取。

   第十九条: 由于医学类各专业学习和就业的特殊性,要求考生在符合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前提下,对肝功能异常或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者,建议不要报考。身体有畸形影响专业学习的考生建议不要报考。否则今后会影响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

  第四章 收费及其它

   第二十条: 2009年学校按自治区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取学杂费,学生于每学年报到注册时交纳。我校具体收费标准为: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5000元/学年;其余本科专业4000/学年;专科专业3900/学年。学生公寓住宿费800/学年。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自治区批复为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为鼓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帮助特困学生完成学业,设有奖学金、助学金、特困补贴、国家助学贷款等。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入校后交清第一学年各项费用,取得学籍后,根据成绩和家庭经济情况可享受奖学金、勤工助学、助学金、特困补贴、国家助学贷款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新生持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来校报到。对未经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已录取考生,根据自治区招生规定按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校后三个月内,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新疆医科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招生工作。新疆医科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参与或介入学校招生工作。新疆医科大学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医路393号;邮编830011

  电话(0991)4362444、4361351(传真)

  网址:http:// www.xjmu.edu.cn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未涉及内容以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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