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树达学院2009招生简章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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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体检标准执行由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统一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九条播音与主持艺术、音乐表演、社会体育、艺术设计、服装设计与工艺教育等有术科考试成绩的专业,录取办法是在术科考试和高考(论坛)文化成绩及总分合格的基础上,按总分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按国家招生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视情况予以处理。凡属徇私舞弊者,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一条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湘价费[2006]95号的收费标准收费。如有变动,则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院设立各类学生奖学金,以激励学生全面发展。

  第六章毕业证书及毕业待遇

   第二十三条根据教育部规定,学生在湖南师范大学树达学院学习期满,修完规定的学分,颁发湖南师范大学树达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湖南师范大学树达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学生毕业后,享受国家规定的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同等待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湖南师范大学树达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适用于湖南师范大学树达学院2009年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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