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在教学条件允许的前提下,结合学生的专业志愿及录取情况,可适当考虑学生专业调整的要求。
第十一条 艺术设计、音乐学、舞蹈学专业的志愿考生,专业和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艺术类本科省控分数线的,按专业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按照文化、专业分的综合分(综合分=文化分 (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60%+ 专业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40%)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我院在山东省的音乐学、舞蹈学、播音与主持艺术三个专业进行术科单独测试,其他省份均使用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的艺术类统考(联考)成绩。
第十二条 执行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学院为了保证报到率,对已投档考生将进行电话确认。
第三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本科生学费标准为(收费许可证号:6822378):文、理科专业:12000元/年~13000元/年(其中越南语、泰语专业14000元/年);艺术类专业:16000元/年;体育类专业14000元/年。考生填报志愿时,应充分考虑自身家庭经济承受能力。
第十五条 自2008年起招收的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颁发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的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 学院专业介绍、奖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十七条 学院地址:广西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雁中路3号;邮编:541006;招生咨询电话:0773-3696386、3696116(兼传真)(录取期间的联系电话将在我院的网站上公布);电子信箱:ljczs2005@sina.com;学校网址:http://www.gxljcollege.cn。
第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