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外语学院成都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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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保证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四川外语学院成都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学院全称:四川外语学院成都学院

  第二条 主管部门:四川省教育厅

  第三条 办学地点:四川省成都市

  第四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第五条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二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按照教育部及相应省(市、自治区)招办的规定,遵循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公平、公正选才的原则录取新生。

  第七条 对第一志愿报考我院,高考(论坛)成绩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划定的我院录取控制分数线,经省(市、自治区)招办投档给我院的考生,我院按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着重参考考生的外语和语文成绩进行择优录取。

  第八条 如果第一志愿未满额,对非第一志愿并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经省(市、自治区)招办投档给我院的考生,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我院参照上一条规定择优录取。

  第九条 各专业录取时原则上根据考生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并填有服从专业调配的考生,调剂到其它相应专业择优录取。

  第十条 凡符合国家及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条件,经省(市、自治区)招办投档给我院的考生,我院对其加分和降分予以认可并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不限外语考试语种。

  第十二条 体检标准:考生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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