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专业录取要求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原则上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院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当年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并参照教育成本收费。
第二十三条 住宿费标准:公寓1200元/年·人(含物业管理费50元/年·人)。
普通宿舍500—800元/年·人。
第八章文凭与学位
第二十四条准予毕业的学生,颁发由国家统一印制的湖南科技大学潇湘学院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颁发本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