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医科大学2009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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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2009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9]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福建医科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福建医科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福建医科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福建医科大学

   第四条 办学性质、层次:省属公办本科院校

   第五条 学校简况:福建医科大学创建于1937年,具有72年的建校历史。学校现有台江和上街2个校区,占地面积1300余亩。现有19个学院、部,23个本科专业(方向)。各类在校生20000多人,其中本科生10000多人,博士、硕士生近2000人。有博士学位授权点22个,硕士学位授权点59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2个。有附属医院(含临床医学院)10所,其中:综合性附属医院(含临床医学院)9所、附属口腔医院1所。有教学医院26所,另有36所专业实践教学基地。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2009年招收普通本科2390人。面向福建、北京、天津、山西、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陕西、宁夏、新疆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具体招生计划、学制及录取批次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生办或考试院编印公布的考生填报志愿手册为准。

  第七条 福建医科大学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介、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执行省招委会的规定,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九条 我校的调档比例按照生源省份的调档比例规定执行。

   第十条 认真执行国家教育部和省招委会制定的各项政策规定,录取考生时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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