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在录取过程中,尊重考生的志愿。
第十二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目前仅以英语(论坛)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多门核心课程部分章节采用汉语、英语双语教学。
第十四条 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录取,按省招委会、省高招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高招办有关照顾录取政策的规定,对政策允许加分、适当降分均需由省高招办按规定投档,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批准后方能录取。
第五章 调配原则
第十六条 在省高招办每轮出档考生中,按计划结合考生专业志愿及出档成绩择优录取,不设相关科目成绩及加试要求。
第十七条 在各省(市、自治区)出档的考生中,根据公布的专业招生计划,按考生的专业志愿和分数进行专业调配。第一专业志愿考生优先录取,其他专业志愿按顺序依次设分数级差2分进行专业调配。对填报服从专业调剂的学生,按分数优先模式随机投到计划未完成专业。专业调配时可使用10分调剂权。
第十八条 超出专业计划录取人数的考生,可以往生源不足的专业调剂。
第十九条 所报志愿考生不足的专业,可从服从志愿调剂的考生中进行调剂。
第二十条 凡在上述调配原则之外需进行专业调剂的,必须经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章 录取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我校认真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要求全体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教育部制定的招生工作“六不准”规定。即在招生工作中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的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组织或个人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切实维护招生部门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省招委会《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廉政建设制度》和《福建医科大学招生工作廉政规定》。如有违纪行为发生,将认真追究,从严处理。监督电话:0591-22862537。
第七章 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