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七条天津理工大学中环信息学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五章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院依据《天津理工大学中环信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条天津理工大学中环信息学院设有奖学金和勤工助学岗。
第二十一条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天津理工大学中环信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符合国家及我院有关规定的毕业生,授予天津理工大学中环信息学院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仅适用于2009年天津理工大学中环信息学院招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经天津理工大学中环信息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天津理工大学中环信息学院有关本科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天津理工大学中环信息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院录取。
第二十六条天津理工大学中环信息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活动。对考生及其家长因参加中介机构或个人的招生活动而造成的损失,我院概不负责。
第二十七条我院是独立学院,属于民办性质,尚未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和减免学费工作,经济困难考生慎重填报。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天津理工大学中环信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