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大学仁爱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国务院学术委员会及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符合国家及我校有关规定的毕业生,授予天津大学仁爱学院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 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依据《天津大学仁爱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学校设有特优新生奖学金
一、凡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前100名的应届考生,且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者,入校后可获得特优新生奖学金5万元;
二、凡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分数线(即一批本科线)的应届考生,且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者,入校后可获得特优新生奖学金2万元;
三、符合以上两项条件者,只能享受一项奖励。
四、学校建立了奖学金制度,每年有30%以上的学生受到表彰和奖励:包括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8000元/生)等三十余种。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09年天津大学仁爱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天津大学仁爱学院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凡以前我校有关本科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天津大学仁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在招生咨询中本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www.tjrac.edu.cn E-mail:zsb@tjrac.edu.cn
电话:022—68579988 68579996 27406638(录取期间开通) 27406639(录取期间开通)
地址:天津市团泊新城博学苑 邮编:301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