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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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报名、体检

1.符合下列条件户籍在我省的人员,可以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2.在我省定居的外国侨民符合上述条件,持我省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可在省招考办指定地点报名。

3.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的应届毕业生;

(4)在上一年度参加全国统考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5)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户籍、学籍不符合《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生户籍、学籍审查的规定 (黑招委联字〔2006〕1号)》文件有关规定的。

4.报名办法按《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文件执行。

5.报考香港、澳门高等学校的考生须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高考
报名。

6.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包括考生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

7.考生的纸介质档案由县(市、区)招考办负责组建,内容包括考生报考登记表、体检表、高考成绩单、高中毕业生登记表或学籍档案、考生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符合照顾录取条件的证书和证明、《照顾录取对象审查表》。

8.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9.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规定处罚法,受到治安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10.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省招委会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制订体检工作的组织办法,由县级(含)以上招考办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体检医院(站)须设在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省招考办指定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的终检医院,各地在体检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或有异议的体检结论,由终检医院进行终检,并以终检结论为准。

  高等学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二、考试

11.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由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组织。考试实施按《2009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文件执行。

12.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事项管理。有关安全保密规定按国家四部局文件执行。各市(行署)、县(市、区)招考办须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如发生失(泄)密事件,第一时间直接报省招考办,省招考办接报同时报告省招委会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扩大。

13.全国统考以市(行署)、县(市、区)为考区,下设考点,考点必须设在县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

14.全国统考按教育部统一规定的时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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