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的诊断有这个必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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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对同性恋的认识有三点突破:

(1)同性恋存在于生活的

所有方面和所有社会中,他们和异性恋一样融入社会,并过着有意义的生活;

(2)科学研究的证据说明,同性恋不是一个病理学实体;

(3)性取向是正常人类多样性的一个侧面,在不同文化中有着不同的社会态度,说明这种行为可以被认为是正常或是可以被接受的。基于对同性恋认知的进步,美国精神病学会从《诊断和统计手册》(DSM)第3、4版中将同性恋作为精神疾病病种的内容删除,强调同性恋不是精神病,不需要治疗,强行治疗会给同性恋者造成焦虑、忧愁、甚至导致自杀;认为同性恋可以矫正为异性恋的看法,是另一种形式的歧视,表面上是对同性恋的宽容,实则仍把同性恋视为需要矫正的病态。1992年世界卫生组织在《国际疾病分类》第10版(ICD-10),也将同性恋从性心理障碍疾病中删除。

在中国,《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第2版修订版(CCMD-Ⅱ-R)中,同性恋仍被作为性变态的一种类型。1998年5月,一项对心理治疗师的调查显示,73.9%的人认为同性恋与道德无关;51.4%的人认为同性恋不是精神疾病,应在CCMD-Ⅱ-R中删除,应消除对同性恋的歧视。国内《精神卫生通讯》(浙江)从1997年8月至1998年2月连续7期讨论了是否应该取消同性恋诊断,发表了约20篇文章。该刊编辑部在讨论结束时发表文章说:这一讨论“在国内乃至国外均引起强烈反响,影响之大、来稿之多大大出于我们的意料”。以上海贾谊诚为代表、反对取消同性恋诊断的意见认为:

(1)同性恋带来精神污染,危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防害风化,引诱堕落,其性质基本与淫乱罪错相同;

(2)同性恋破坏家庭生活幸福,造成配偶与其他家庭成员的痛苦;

(3)同性恋是传播性病艾滋病的途径之一,因此美国有识之士称“艾滋病是上帝对同性恋的惩罚”;

(4)从统计学角度看,不足5%者可视为异常。中国同性恋者极少,将同性恋列入性变态是合理合法的(《精神卫生通讯》1997年8月1日)。

丛中指出:一些精神科医生赞同“同性恋是一种精神疾病、心理障碍和性行为障碍”的理由站不住脚:

(1)“少数即病态”:右心位、左撇子、AB血型等都是少数,但并不被认为是需要矫正的病态;

(2)“与人类繁殖目的相违背”:异性恋性行为会导致生育,但异性恋者从恋爱到结婚并不仅仅是为了生育,追求的主要是性快感;

(3)同性恋的性心理、性行为模式不“标准”:异性恋的性心理和性行为也没有绝对的标准模式;

(4)同性恋心理活动的其他方面存在“异常”:研究

显示同性恋与异性恋在心理健康的其他方面没有区别,同性恋的“异常”往往是因社会不宽容所导致,如果同性恋者能够接纳自己的性取向,就不会有更多压力和痛苦;

(5)同性恋是“违反道德”的行为:异性恋中也有很多违反道德的性行为,如卖淫嫖娼、婚外性关系等;

(6)对同性恋的诊断是“中国特色”:中国历史文献并未把同性恋视为“变态”,将同性恋医学化、进行疾病单元诊断的首先是外国人而不是中国人。如果保留同性恋疾病诊断,只能说明我们对同性恋现象的认识仍然滞留在国外几十年前的水平上(《精神卫生通讯》1997年10月1日)。

张北川指出:“天谴论”属伪科学,流行于80年代,其始作俑者乃是美国极右翼分子和教会极端保守势力。在发达国家,90年代初“天谴论”已没落,在我国也已被艾滋病学界所否定。艾滋病虽然最早是在同性恋人群中发现的,但科学研究证实早在50~60年代即流行于非洲异性恋人群中。从世界范围看,目前75~80%的艾滋病毒感染者是因异性性行为感染的异性恋者。中国自50年代至60年代中期,由于文化专制主义和禁欲主义的结合,对同性恋的总体认识水平甚至低于40年代初著名社会学家潘光旦先生翻译出版的蔼理士《性心理学》和《中国古代同性恋举例》水平。把同性恋道德化,会使相关问题的研究成为科学禁区;把同性恋者看成是破坏社会安定团结的精神污染,有明显地把学术问题政治化的倾向。为此,应当重申1978年有关真理标准讨论时肯定的观点:“科学无禁区。凡是有超越了实践并自奉为绝对的‘禁区’的地方,就没有科学”(《精神卫生通讯》1998年2月1日)。

2001年4月,中华精神科学会通过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不再笼统地把同性恋认定为“精神障碍”(或称“心理变态”、“性变态”),仅在个体对自身性取向的认同或适应不良时才认定为精神障碍。虽然这一诊断标准仍“留有余地”,但毕竟是同性恋获得“身份”和权利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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