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出生时被发现“左脚缺如”(左脚脚踝以下的部位完全没有),婴儿父母认为,医院在产检后未告知婴儿畸形的可能,致使婴儿健康权利受到损害,遂将医院告上法庭。
南海法院经过三次开庭庭审后,8日下午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南海区妇幼保健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88549.4元,并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失费30000元,合计118549.4元。
为了解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过错比例大小,南海法院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医疗过错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显示:B超具有一定局限性,不能检查出所有的胎儿畸形,广东省卫生厅《产科超声技术指南(试行)》也未规定对胎儿肢体末端的诊断要求。故医院对曾某进行超声检查时未能即时诊断出胎儿左足缺如并未违反医疗卫生部门规章,但医方存在对胎儿可能存在的肢体远端缺如情况未切实履行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的医疗过错行为。鉴于被告存在上述的医疗过错行为,建议责任参与度为10%-20%。患儿左足缺如是患儿自身发育异常所致,足缺如也不是医学上终止妊娠的绝对指征,足缺如患儿的出生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