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健康夫妇,女方怀孕后,经某医院妇产科检查,表明胎儿健康.谁料,生下一女婴,右手三个指头.为此,夫妻以女儿为原告,要求医院赔偿残疾生活补助等费用56万元. 就这个案件,法官分析认为应分为错误生产和错误出生。认为应该以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这种案件,我认为案由不同,可能主体就不同。如定服务合同纠纷,夫妻就是原告。 如果说是侵权,可能女儿就是原告。 另外,我认为可能涉及到一个深层次的问题,就是孕前检查的保证度到底有多大?缺少指头在医学上能否检测出? 这是个技术问题。所以,我没有把握分析。 但有一点,医疗机构在此事件中责任不应过重。因为医疗机器毕竟不是万能的。 刚刚从网上看到一则帖子:我姐生了孩子刚一年,在计生服务站上的环,还是最贵的那种,可前几天她怀孕了。这种事该怎么办我也不知道,想听听大家的意见,我想也不是去做人流就行了的,应该有个说法吧!
检查胎儿健康却生出缺陷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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