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医院检查不仔细,经15次产前检查产妇仍产下畸形儿。产妇因此聘请医疗纠纷律师向法院提起医疗纠纷诉讼,医疗损害鉴定结论认为医院不存在医疗过错,但存在医疗缺陷。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医疗损害鉴定书,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医院应赔偿王先生夫妇损失近3万元。
王先生夫妇诉称,2008年12月17日,女儿在某医院出生,出生时左手大拇指短,其余手指畸形。
王先生夫妇表示,2008年4月24日他们去医院检查怀孕,6月11日进行了3个月妊娠检查,之后又分别按医生的要求做了15次产前检查,其中包括6次B超检查,都没发现这个问题。
两人认为,医院做B超检查时疏忽大意未做仔细观察,因而未能发现胎儿左手畸形,造成畸形胎儿出生,医院方有过错。
现在两人不得不永久承受痛苦,直接原因在于医院的不作为,故起诉索赔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