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除臭剂及止汗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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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类注释:一、本章不包括:(一)品目13.01或13.02的天然油树脂或植物浸膏;(二)品目34.01的肥皂及其他产品;(三)品目38.05的脂松节油、木松节油和硫酸盐松节油及其他产品。二、品目33.02所称“香料”,仅指品目33.01所列的物质、从这些物质离析出来的香料组分以及合成芳香剂。三、品目33.03至33.07主要包括适合作这些品目所列用途的零售包装产品,不论其是否混合(精油水馏液及水溶液除外)。四、品目33.07所称“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主要适用于下列产品:香袋;通过燃烧散发香气的制品;香纸及用化妆品浸渍或涂布的纸;隐形眼镜片或假眼用的溶液;用香水或化妆品浸渍、涂布、包覆的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动物用盥洗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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