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根餐饮有限公司有股东甲、乙、丙三人,分别持
a 丙可以该决议程序违法为由,主张撤销
b 丙可以该决议损害其利益为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c 丙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d 公司可以丙不履行股东义务为由,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参考答案:
a项:第22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决议被撤销需要有程序的违法、违规、违章程或者内容违章程的客观事实,但题干所述情形并没有任何程序的瑕疵,所以a项错误。
b项:第182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司法强制解散公司的适用情形不适用于股东的异议处理,b项错误。
d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题干中,并没有提到丙可以被解除股东资格的“不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且合理期限内未缴纳或未返还”的情形,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