榴风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夏某应于201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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榴风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夏某应于2016年6月1日前缴清货币出资100万元。夏某认为公司刚成立,业务尚未展开,不需要这么多现金,便在出资后通过银行的熟人马某将这笔钱转入其妻的理财账户,用于购买基金。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榴风公司可要求夏某补足出资
b 榴风公司可要求马某承担连带责任
c 榴风公司的其他股东可要求夏某补足出资
d 榴风公司的债权人得知此事后可要求夏某补足出资

参考答案:

abc

ac项:《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二)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虽然已经把原来的“(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拿出,但是是因为现在已经取消了法定验资程序,这种情形不再是典型,但是并没有排除这种情形它是完全可以包含在“(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ac项正确。
b项:马某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b项正确。
d项:《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公司债权人不能直接要求夏某补足出资。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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