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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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9条:“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知情查账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公司不可以通过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等实质剥夺股东的此项权利,本题中,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查账需经总经理审批,若存在总经理不审批或没有总经理情形,股东的该项权利将无法实现。因此,此项内容应属于实质剥夺股东的查账权,应为无效。所以甲公司行使查账权无需遵从该规定,故a、c项错误,d项正确;根据《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所以股东因知情权受到损害,其诉讼维权的前置流程应该是股东必须先依法向公司主张查账,被非法拒绝后,才能提起诉讼,b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