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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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为: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院代码:13831,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科园大道39号,邮编:530007。
  第三条 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招生资格的一所国家公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学院直属广西教育厅,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四条 2008年面向广西、广东、海南、湖北、黑龙江、山东、河北、四川、山西、湖南、陕西等省区招收各民族考生。

第二章 招生专业、人数及收费标准

  第五条 2008年招生专业20个,计划招收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1700人,具体招生人数和招生专业以生源所在省(区)教育厅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六条 严格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费:学费5000--6000元/学年,住宿费600—800元/学年,书籍讲义费400元/学年(多退少补)。所有招生专业、人数及收费标准通过学院招生简章及学院网站向社会公布。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入学后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章 录 取

  第七条 参加专科批次录取,按生源省区划定的同类批次录取分数线,在线上考生中按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不另加试。
  第八条 录取时男女比例不限。
  第九条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按顺序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不录取不填报本院志愿且又没有填报专业服从志愿的考生。
  第十条 录取时在考生所报志愿中确定考生的专业,考生所报第一志愿专业录取名额已满的可录取到其他名额未满的专业。
  第十一条 录取新生必须思想品德合格,身体条件符合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对思想品德不合格或患有不符合报考专业体检标准疾病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二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录取名单一旦确定,我院及时在学院网站和校园公告栏张榜公布录取结果。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十三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招生事务。
  第十四条 学院认真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切实维护高校招生公平、公正、公开。学院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监察招生录取全过程,并设立招生监督电话(电话号码:3210685),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五条 录取的新生须按录取通知规定的日期到我院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报到又无请假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学习成绩合格,颁发经国家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大专毕业证书及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查询及联系方式
  1、学院招生办公室电话:0771-3217882 3217717
  2、学院网址:www.gxdlxy.com
  4、E-mail:dxzjb001@163.com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符之处,以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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