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管理,规范招生工作行为,依法治校,依法治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招生工作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国家招生政策的规定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程序进行。
第三条 广西财经学院是学校的全称,部标代码为11548,注册地址为广西南宁市明秀西路100号。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属全日制公立普通本科院校,以本科教育为主,同时开设有高职高专专业和成人高等教育。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四条 2008年学院招生计划安排如下:(1)普通本科:以广西为主,同时面向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福建、广东、四川、贵州、云南、陕西共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2)高职高专:只在广西区内安排计划。各类招生的具体数字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五条 为适应宽口径就业的要求,我校部分本科专业在广西实行大类招生制度(非广西考生仍按专业招生),即学生按“类”填报志愿,学校按“类”招生。学生入学后前一年半学习公共课和相同的专业基础课程,第三学期结束后进行综合评价,择优分流和按需分流。分流后可选修不同专业或专业方向的有关课程。
1.参与大类招生专业分类情况如下:
⑴ 贸易类:包括国际经济与贸易(其中东南亚贸易方向按非大类招生)、市场营销(含营销策划方向)、会展经济与管理专业;
⑵ 财政类:包括财政学、税务专业;
⑶工商管理类:包括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物流管理专业;
⑷会计类:包括会计学(其中国际会计方向ACCA班按非大类招生)、财务管理、审计学、资产评估专业;
⑸信息技术类:包括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商务专业;
⑹金融类:包括金融学、保险专业。
2.经济学、工程管理、法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文秘教育(经济文秘方向)、广告学、英语、统计学(含市场调查与数据分析、社会经济统计两个方向)、公共关系学(国际公关方向)等本科专业(专业方向)和会计学(国际会计方向ACCA班)、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东南亚贸易方向)仍按专业(方向)招生。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录取批次及原则:
1.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录取的本科新生为第二批普通本科批次,执行第二批本科院校的投档分数线,在投档范围内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录取。广西区以外的考生录取批次,按照考生所在省级招生部门安排的普通公立本科院校的录取批次安排,执行相应的投档分数线,并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择优录取。
2.外语及分数要求:除英语专业外,对考生的应试语种原则上不予限制。英语专业应试语种须为英语,并须进行复试(如省级招办安排有复试),且英语高考成绩须达总分的2/3(即按150分满分,须达到100分)以上和口试成绩达70%以上。所有涉外专业(含本、专科会计学专业国际会计方向ACCA班、中法合作办学的三个专科专业)的外语高考分数须在90分以上,中法合作办学的三个专科专业要求高考总分须达到“三本”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
3.在录取中执行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各项加分政策。
第七条 志愿、男女比例和民族要求:
1.对第一志愿(含平行志愿,下同)报考我校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批次投档的考生,我校优先录取;在第一志愿录取未满的前提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2.各专业的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择优录取。如果填报的第一专业录取已满额,则按考生其他志愿顺序逐一分配到符合条件的专业。如某些专业未录满,则从填有愿意服从专业调配志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涉外专业除外);如不服从专业调配,则作退档处理。
3.中法合作办学的三个专科专业、会计学专业(含本、专科)国际会计方向ACCA班只录取填有该专业(方向)志愿的考生。
4.所有已录取的考生原则上不予调换专业。
5.学院不对男女比例予以限制。
6.学院不对民族成份予以限制。
第八条 选考科目:
1.本科层次的统计学、工程管理、信息技术类以及专科层次的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多媒体技术等专业(类)仅招理工类考生。
2.文秘教育、公共关系学、文秘三个本专科专业仅招文史类考生。
3.其余专业均文理兼招。
第九条 身体要求:学校对考生的身体健康情况考核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标准执行。其中公共关系学(国际公关方向)、文秘教育、文秘、旅游管理等专业要求身高为:男168cm以上,女156cm以上。
第十条 学校招生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录取名单一经确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部门通过信息咨询台等形式公布,我校将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一条 调档比例:原则上在控制分数线上按招生计划数的120%调档。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收费标准:学校严格执行广西区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我校实行按学分制和学年制两种方式收费,中法合作办学三个专业、会计学(含本、专科)专业国际会计方向ACCA班采用学年制收费,其余本科和高职高专专业采用学分制收费。普通本科生平均每生每年学费为3600元,选修会计学(本科)专业国际会计方向ACCA班每年收费为18600元/生(含培训费);高职专科学生每生每年学费为6900元,选修中法合作办学计算机应用技术(网络通讯服务)、工商企业管理(企业管理)、会计(金融与会计)专业(普通专科)每年收费为16000元/生,会计专业(普通专科)国际会计方向ACCA(初级)每年收费为14000元/生(含培训费)。以上均不含住宿费和教材费。我校的住宿费为320~1200元/人•学年。教材费按实收取,各项具体收费标准最后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批复的收费标准为准。
考生被录取后,凭高考准考证和录取通知书办理有关入学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报到就读,未经书面请假并获批准逾期三天不到校报到的新生,学校按《广西财经学院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和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者,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高职专科专业的新生第一学年教学安排在学校南校区,以后学年安排在学校北校区。
第六章 奖学、助学办法及学历证书
第十六条 奖学金:
1.优秀学生奖学金:学生在校学习达到规定的标准可获由学校颁发的各等级奖学金;
2.专项奖学金:在学术科研创新方面有成果和其它方面有特殊贡献者可获此项奖学金。
第十七条 助、贷学金:
1.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可凭当地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向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经审核批准后,每人每年可申请贷款6000元。
2.奖助学金: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广西区政府奖学金、广州助学金等多项奖助学金,符合条件者经申请审批可获相应类别的奖助学金。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学校划出部分内部工勤岗位设为勤工助学岗位,并与一批企业合作设立短期兼职岗位,帮助经济特别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九条 学历证书:学生毕业,发给广西财经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广西财经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组织机构职责
第二十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组和招生工作监察组。
招生工作组的常规职能划归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招生日常工作。招生工作监察室为非常设机构,负责招生工作期间的纪律监察工作。
第八章 招生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录取工作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有关政策及规定实施,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监督。在录取过程中,将严格履行章程公布的各项,坚决杜绝徇私舞弊现象,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联系方法:
地 址:广西南宁市明秀西路100号(北校区)
广西南宁市槎路290号(南校区)
邮政编码:530003
联系电话:0771-3859737、3835078
传 真:0771-3845585
网 址:http://www.gxufe.cn
电子邮箱:gxcyzsb@163.com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