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为保证招生工作公平竞争、公正选拔,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院招生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校名全称:广西艺术学院,学院代码(国标):10607;学院地址:南宁市教育路7号(本部),桂林校区地址:桂林市雁山区。
第三条 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上级主管部门为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条 培养目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培养“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强能力、广适应”的创新型和实践型相结合的艺术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主管院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在学院党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招生工作。
第三章 学历层次与招生计划
第六条 学历层次:本科;学制:四年,文理兼招。
第七条 计划性质:公办。
第八条 学院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核定的招生计划, 2008年计划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1500人(各专业招生数见附表),面向全国投放有计划的省份招生。
第四章 招生对象及条件
第九条 招生对象及条件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五章 入学考试
第十条 报考我院各专业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并通过由我院组织的专业考试,根据生源省的要求是否须通过省(区)艺术联考。
第十一条 广西考生报考我院艺术设计(服装与形象设计、时尚造型与形象展示)、美术学(书法、美术史论、文化艺术管理)、音乐学(文化艺术管理)等专业方向为全区艺术统考不覆盖的专业,只须参加并通过我院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
第十二条 凡通过我院专业考试获得专业合格证的考生须在户口所在地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的文化统一考试,外语成绩原则上不低于50分,数学成绩计入文化考试总成绩。
第十三条 入学考试外语语种:英语。
第六章 录取要求
第十四条 身体健康。除符合教育部、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外,还须符合我院对部分专业提出的以下要求:
1、美术类专业均要求无色盲、色弱;
2、音乐、舞蹈、播音与主持类专业均要求五官端正,听力正常,手指无残缺,无妨碍表演的生理缺陷或疾病;
3、音乐表演(演唱)专业方向身高要求为女生158cm、男生要求170cm以上。
4、艺术设计(服装与形象设计)专业方向身高要求为女生165cm、男生175cm以上;
5、艺术设计(时尚造型与形象展示)专业方向身高要求为女生160cm、男生170cm以上。
6、播音与主持艺术、舞蹈学(表演与教育)、表演(国标舞、现代舞、舞台影视表演)专业年龄要求16—20岁以内,身高要求为女生160cm、男生170cm以上;
7、根据专业教学需要,表演(国标舞、舞台影视表演)、艺术设计(服装与形象设计)专业方向男、女生人数按1:1录取。
8、音乐表演(演奏)专业各小乐种录取人数根据本年度专业教学安排的需要录取。
第七章 文化分数线的划定及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 文化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由我院自行划定,划定的时间在考生填报志愿之后,分数线报生源省招生部门备案并由其向该省考生公布,广西考生通过我院网站查询。
第十六条 填报我院各专业志愿的考生必须取得我院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
第十七条 高考文化成绩(含数学)达到我院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我院专业考试成绩取得合格资格,根据政审体检情况,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我院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参考专业主科、英语等相关科目成绩进行综合平衡,按专业成绩高低排名择优录取。如个别专业因英语成绩无法完成招生计划的可适当降低(5分一挡)。
第十九条 专业成绩特别突出的考生,其文化成绩可适当降分录取。
第二十条 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专业分数要求高于第一志愿考生的录取分数。
第二十一条 填报我院第一志愿并达到我院文化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的考生,所填专业志愿不能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专业成绩排名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我院不做区外分省招生计划(只公布其它招生信息),视各省考生成绩情况以及各专业的生源平衡进行计划调整。
第八章 新生入学及收费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2008年我院各专业学费、住宿费为:
1、 绘画(中国画、油画、版画、壁画、水彩、装帧插图、电脑绘画、多媒体综合艺术、中国画与水墨动画设计、中国书画装饰设计、中国民艺设计应用)、雕塑、雕塑(雕塑三维动画造型)、艺术设计(时尚造型与形象展示、舞台美术设计、摄影与数字传播)、美术学(书法)、音乐表演(演唱、演奏、流行音乐)、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学(民族音乐学、音乐史论、音乐文化传播)、播音与主持艺术、表演(舞台影视表演、国标舞、现代舞)、舞蹈学(表演与教育)、舞蹈编导专业学费:9000元/学年。
2、广告学(广告策划、广告设计)、(装潢艺术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公共艺术设计、服装艺术设计、景观艺术设计、会展策划与设计、视觉传达艺术设计、装帧艺术设计、室内艺术设计、商业插图设计、服装与形象设计)、动画、动画(网络媒体艺术设计)专业学费:8000元/学年。
3、美术学(美术教育、美术史论、文化艺术管理)、音乐学(音乐教育、文化艺术管理)专业学费:7000元/学年。
4、住宿费标准约为:800—1200元/年.人。
(注:收费标准以广西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享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入学后,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新生入校进行健康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美术设计类专业的新生,一年级安排在桂林校区学习,二年级回南宁本部学习至毕业。
第九章 奖(助、贷)学金
第二十七条 在校学生符合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华力”奖学金、“湛匠”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师范专业奖学金等评选要求的,可以向学院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后,可按国家颁布的有关助学贷款相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符合相关评选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广州助学金、特困生奖学金、“华力”奖学金、“湛匠”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师范专业奖学金等奖助学金。
(第九章相关条款问题可到学院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查询)。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学院本招生章程及有关招生未尽事宜由广西艺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校址:广西南宁市教育路7号
邮编:530022
电话:0771-5333126 5317393(传真)
网址:http://zsb.gxai.edu.cn/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