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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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教育部《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精神,以及广西、河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省(自治区)2008年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河池学院。学校代码:10605。学院地址:广西宜州市龙江路42号,邮政编码:546300。
  第三条 学院属公办性质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院校。学院实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与河池市共建、以自治区为主的办学体制,是自治区本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主管。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河池学院普通本科及高职高专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研究并决定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不委托任何单位、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招生工作。
  第六条 学院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负责全程监察,监督招生录取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院2008年主要面向广西全区及河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省招收普通本科新生;面向广西全区招收普通专科(高职)新生,招生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招生办)公布的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在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和自治区教育厅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招生办统一组织下,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以 “六公开”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制度,按“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进行。
  第九条 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按照各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招生办)划定的录取分数线为主要依据,以及考生的填报志愿、身体健康状况、思想品德考核和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新生。
  第十条 投档人数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对非第一志愿的考生不设志愿级差;对无志愿的考生,根据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录取。对符合招生政策规定的老、少、边、山、穷地区的考生,降分照顾录取。录取通知书用邮政特快专递寄发。
  第十一条 对投档的考生一般按考生专业志愿安排专业,但也根据招生计划及考生相关科目成绩和有关专业的招生情况作专业调整。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要求参加英语复试。
  第十三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学院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核实,对不合格者,学院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 费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必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及教材费等学杂费。我院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批准的学费标准,并亮证收费。教材费等按实际数额收取。

第六章 奖学助学

  第十六条 学院设有专业奖学金(普通本专科生);还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三好学生奖、单科学习奖、科技奖、文体奖、优秀班团干奖、社会奖学金、真如奖学金等。
  第十七条 学院:保证不让一个学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措施主要有: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困难学生补助;学院设有勤工助学岗位,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工助学,以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毕业待遇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颁发经国家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毕业证书。符合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778-3142339(招生办公室)
  传  真:0778-3142339 3143720(远程录取)
  监督举报电话:0778-3143700(监察室)
  学院网址:http://www.hcnu.edu.cn/ E-mail:hcxyz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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