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医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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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普通高等教育的招生工作秩序,规范招生管理工作,提高招生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增加招生工作透明度,确保公平公正,保证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及相关招生文件等制定的招生工作基本原则和要求。

  第三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齐齐哈尔医学院,学校代码为11230。

  第四条 齐齐哈尔医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是一所全日制黑龙江省属公办本科,上级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五条 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入学考核形式以全国统一考试为主,招生对象面向全国部分省市地区招生。

  第六条 本章程适用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能

  第七条 学校设立由院长、主管副院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年度分专业招生计划、来源计划和招生章程,确定招生录取工作组成员,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指导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录取工作纪律检查小组,监督招生工作组贯彻执行招生政策、录取原则情况和工作纪律,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其工作职能是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和招生录取工作纪律检查小组监督下做好以下工作:

  (一)编制并向社会公布普通教育年度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来源计划;

  (二)与各省教育厅(教育考试院)联系落实年度招生来源计划;

  (三)向省教育厅报送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来源计划;

  (四)向各省招生办公室报送招生来源计划;

  (五)组织招生宣传和考生咨询工作;

  (六)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及录取原则;

  (七)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招生工作各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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