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农业大学2009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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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依法治招”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华中农业大学(国标代码10504),英文名称为Huazh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学校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街1号 (邮政编码:430070)。

  第三条 学校是教育部直属、国家“211工程”建设的全国重点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学校创办于1898年,校园占地面积7425亩,现有8个国家重点学科,1个国家重点培育学科,2个国家人才培养基地,2个国家重点实验室,2个专业实验室,10个研发中心,50个本科专业,87个硕士学位授权点,54个博士学位授权点,10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是国家“高层次专家培养高学历留学生”试点项目单位。学校师资力量雄厚,有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5人,发展中国家科学院院士2人,美国国家科学院外籍院士1人,“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讲座)教授8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10人,国家教学3人。

  第四条 学校招生类型有普通本科、自主选拔录取、艺术类、艺术特长生、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少数民族预科班、保送生等。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和招生监察办公室。

  第七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为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招生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录取工作实行监督与检查。

  第三章 计划及录取

  第八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计划是考生填报志愿的依据,是学校招生方案和对社会招生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九条 学校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第十条 学校属第一批录取院校,部分专业和招生类型按有关规定在提前批录取。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

  (一)学校录取的最低控制线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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