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农业大学2009年本、高、专科招生章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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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部关于认真实行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精神,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招生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制定,经上级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和招生政策审核备案后实施,作为学校开展2009年招生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的校名全称为吉林农业大学,部标代码为10193,校址位于吉林省长春市新城大街2888号。

  第四条 吉林农业大学是公办全日制大学,是吉林省教育厅主管的省属重点大学。招收普通本科生、硕士研究生(论坛) 、博士研究生、高职专科生和成人招生。

  第五条 普通本科和高职专科生毕业时颁发的证书的学校名称为吉林农业大学。毕业证书种类:国家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高职)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种类: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吉林农业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有由校长任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研究决定招生录取工作的重大事宜。学校设有由校纪委书记任组长的招生纪检监察领导小组,对学校招生工作全程监督。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作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录取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经教育部核准,学校2009年面向全国26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共计划招生3830人,其中普通本科3800人,高职专科30人。学校将在规定时间内将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分专业和专业方向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报送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省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教育考试院、考试局、考试管理中心,以下统称为省级招办),由各省级招办向社会公布,同时学校也通过不同渠道向社会公布。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最终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办公布为准。

  第九条 在录取过程中,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生源状况,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对省际间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相关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普通本科、高职专科录取原则

  1、学校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不超过计划数的120%。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省份,按“分数优先”原则录取。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省份,按“志愿清”原则录取,学校一志愿生源不足情况下,接收非一志愿考生,但不录取调剂志愿考生。

  2、专业安排原则:制定5分的专业志愿级差。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到低安排专业;对不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学校志愿清”原则从高到低安排专业。未能满足专业安排条件的考生,如填报了“服从专业调剂”,可调剂到相应未满专业;如未填报 “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退档。在安排专业时,学校承认各省级招办制定的政策照顾加分。

  3、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外语成绩较高的考生。

  4、根据《江苏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办法》文件规定,我校2009年江苏省普通本科录取原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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