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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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第一志愿的考生,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择优录取。

(3)在专业志愿及投档成绩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一是与专业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二是英语(论坛)分数高的考生,三是具有体育、艺术特长的考生。

(4) 当考生所有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配,则依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调配录取到其它专业;若考生不服从调配,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艺术类专业的录取规则:专业考试成绩合格,文化考试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级招生部门确定的同批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照文化与专业成绩总分之和,从高分到低分,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填报英语专业的考生,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原则上要求英语单科成绩本科达到100分,专科达到90分以上;日语专业原则上要求外语单科成绩达到90分以上;填报非英语专业的考生应试语种不限,但入学后,非外语专业学生的外语公共必修课为《大学英语》。

第十七条 学院设置的所有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且对往届毕业生与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

第十八条 学院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美术类专业限制色盲、色弱考生。

第十九条 根据教育部对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的规定,按照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的艺术类专业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学习。

第二十条 录取结果由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学院也通过招生就业网站(www.csdcdxy.com)公布录取结果;考生还可以通过学院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进行查询。


第五章 报到入学

第二十一条 经学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到学院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并附原单位或街道、乡镇相关证明材料,向学院招生办公室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二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新生报到入学时须缴纳学费。学院学费收费标准为:理工类本科(含外语类)每生12000元/ 年、文史类本科每生11000元/年、艺术类本科每生15000元/年,普通类专科每生10000元/ 年、艺术类专科每生12000元/年。如遇有关部门进行政策性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未经学院批准而不缴纳学费的新生不予注册。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电子学籍注册。对不符合录取标准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籍,并报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凡在我院就读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表现优良的学生,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院设立的优秀奖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六章 毕业与就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取得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准予毕业,并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具印的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条件的毕业生,颁发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具印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采用“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方式进行,学院设立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专门从事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推荐、服务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考生填报我院相关专业,遵照当地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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