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城市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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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兰州城市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兰州城市学院普通本科、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三条兰州城市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兰州城市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兰州城市学院

  第六条学校代码:10737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大学

  第八条办学层次:以培养本科生为主的教学应用型大学

  第九条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兰州城市学院

  第十条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十一条 办学地点:校本部(兰州市安宁区街坊路11号)培黎校区(兰州市安宁区安宁东路180号) 东校区(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西路692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兰州城市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主管副院长、纪检书记任副组长,学生处、教务处、纪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任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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