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学院以工科为主,文、理、经、管学科相结合,现有七个系,设21个本科、18个专科专业。一期工程建成校舍建筑面积16万平方米,建有高标准的教室、实验室、计算机网络中心、多媒体教室、画室、图书馆、学生公寓、洗浴中心等现代化教学和生活设施;建有学生活动、运动场地等文体设施以及配套的后勤服务体系,为学生提供宽松、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三章招 生 计 划
第八条在有关省(市、区)分专业招生人数以教育部和甘肃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为准。详见附件一。
第四章录 取 规 则
第九条学院招生工作在甘肃省教育厅和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的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录取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估、择优录取”的原则,为国家和学院选拔优秀人才。
第十条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录取行政部门确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和投档管理模式进行录取,提档比例一般为100%--120%。
第十一条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录取新生,坚持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调档要求的考生中,根据择优录取的原则,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批次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不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可以录取未填报我院志愿且服从院校调剂的考生。
第十三条考生专业安排按照分数优先,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的原则进行。当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已录满时,则依据考生填报的参考志愿作适当调整。若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对专业服从调剂者,根据考生志愿和成绩安排适当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对于各类增加分数和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挡、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