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兰州城市学院学生处招生科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普通本科、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兰州城市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五条兰州城市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六条兰州城市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七条 在高考(论坛)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不超过我校在各省(市)招生计划12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视各省(市)生源情况而定。
第十八条兰州城市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九条在第一学校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满额情况下,按公布的招生计划,首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学校志愿不满的条件下,则录取非第一学校志愿考生。
第二十条第一院校志愿投档的考生,根据“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若出现考生成绩并列的情况,根据拟录取专业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非第一学校志愿录取的考生,在缺额专业计划中根据“专业优先”原则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的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按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我校专业志愿无分数级差。
第二十一条我校同意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二条部分专业的特殊要求:
1、艺术类专业在考生文化考试成绩、专业考试成绩及英语(论坛)单科成绩均上线的情况下,按照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出现专业成绩相同的情况,则按照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学前教育专业录取时对取得专业考试合格证并填报专业志愿的考生按照文化课和专业课各占50%的比例计入总分,以总分录取。
2、艺术类非师范专业录取时专业课成绩只承认我校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