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知行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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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及地方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制订本招生章程。
 第一条

  学院全称:湖北大学知行学院 学校地址: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街兴谌大道特一号,邮编430011。

  第二条

  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由湖北大学主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独立学院。学院以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招生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学院国标招生代码:13234,面向全国招生。

  第三条

  学院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条件,且健康状况符合国家教育部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要求的考生。

  第四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按规定颁发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按规定授予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省招生委员会和湖北大学的领导下,坚持以公正、公平、公开为基本原则,严格执行各省(市、区)划定的批次录取分数线。

  第六条

  根据各省(市、区)规定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招生省份计划数、考生填报我院的志愿情况及高考(论坛)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生源不满,则按成绩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七条

  学院不设“志愿级差”和“分数级差”,所有招生专业不限定男女生比例。

  第八条

  学院专业安排根据高考成绩、专业志愿的顺序进行确定,若所填志愿都无法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考生成绩在允许调剂的专业范围内调剂录取。凡考生在填报志愿时未明确表示服从专业调剂者,一律视为不服从专业调剂。

  第九条

  学院英语(论坛)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其他专业语种不限,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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