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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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人民法院正式公布了《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行审判长选任制度,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推进司法改革的要求和《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进一步加强法院自身建设,深化法院改革乃至司法改革的重大步骤;是提高法官队伍的素质,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的重要举措;是今年人民法院改革工作的重中之重。《办法》的出台,是对各地法院近年来这方面试点工作成功经验的归纳和总结,标志着我国审判机关在完善法官制度和强化法院合议庭职能作用方面,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这对于推动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制度,将产生重要而 深远的影响。

  这里,我向大家介绍一下这个《办法》的主要情况。

  一、 实行审判长选任制度的意义

  (一)实行审判长选任制度,是正确贯彻法律规定,充分发挥合议庭在审判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严格体现审判直接原则的重要措施。合议庭是人民法院最基本的审判组织,直接负责各类案件审判。合议庭的组成人员通过直接审判案件,在法庭调查、质证和法庭辩论中,集中听取诉讼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的意见,是公正审判、公正裁决的重要前提。过去,由于种种原因,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案件开庭后,经常还要通过庭务会进一步讨论、研究,并报送院长、庭长审批,对案件的认定和处理进行最后把关,这实际上是按照行政程序办案。合议庭以外的人员,都是根据合议庭的汇报发表意见或作出决定,其结果是“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现象比较突出。上述作法有违审判的直接原则,不符合诉讼法的规定,违背审判工作的规律,不利于充分发挥合议庭应有的职能作用。实行审判长选任制度,就是落实审判的直接原则,按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强化合议庭的法定职能作用,根据审判工作的客观要求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一种既有利于发挥审判长在合议庭中的主导作用,又有利于集中合议庭集体智慧的审判运行机制,限度地解决审与判脱节的弊端。

  (二)实行审判长选任制度,减少了不必要的中间环节,提高了审判效率,缩短了案件的审理期限。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的拓宽,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大幅度增长,尤其是疑难案件、新类型案件增多,审判任务日趋繁重,审判力量不足的问题十分突出。这不仅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效率也同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过去,由于合议庭的法定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案件不分难易,一律要由庭长甚至院长审批决定,审批环节多,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及时审结,使得审判工作效率不高、案件的审理期限过长的问题突出。实行审判长选任制度后,在加强了对合议庭审判长配备的同时,强化了合议庭的职权。除重大、疑难案件经合议庭研究需要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外,其余案件都由合议庭直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由审判长按权限直接签发裁判文书。这样,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可以较大幅度地提高案件的审判效率,缩短案件的审理期限,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更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实行审判长选任制度,是建立科学的法官制度,推进人民法院的人事制度改革、审判方式改革以及其他改革的重要举措。建设一支高素质法官队伍,是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法官主持庭审活动,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是社会正义的象征,是公正精神的体现。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合议庭的审判长, 必须具备很高的法律素养和驾驭庭审的能力。审判长选任制度的实行,为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脱颖而出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不仅充分调动审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增强他们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对促进全体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也会产生积极的影响。选拔高素质的审判人员担任审判长,是对现有的法院人事管理制度的必要改革,有利于从制度上解决部分审判人员素质不高,难以适应审判工作需要的问题。此外,实行审判长选任制度,对于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开展法官定编、设置法官助理,实行书记员分类管理等其他有关的审判组织 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都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审判长的条件、职权和责任

  《办法》根据目前全国各级法院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状况,对选任审判长的政治思想、身体素质、专业学历、工作年限和业务能力等条件作了不同的规定,总体上是比较严格的。特别是对专业学历、工作年限作了较高的规定。《办法》规定,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长应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担任法官职务从事审判工作5年以上;中级法院的审判长一般应当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担任法官职务从事审判工作4年以上;基层法院的审判长应当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科以上学历,担任法官职务从事审判工作3年以上。同时,考虑到我国目前地区之间、大中城市与偏远地区之间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上的差异,对经济、文化欠发达地区法院审判长在学历等方面的选任条件亦作了变通规定。这是为了从实际出发,有利于这些地区法官队伍的稳定,有利于保证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

  《办法》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对审判长的职权作了明确的规定。(1)担任案件承办人,或指定合议庭其他成员担任案件承办人;(2)组织合议庭成员和有关人员做好庭审准备及相关工作;(3)主持庭审活动;(4)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作出裁判;(5)对重大疑难案件和 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规定程序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6)依照规定权限审核、签发诉讼文书;(7)依法完成其他审判工作。根据《办法》,实行审判长选任制度后,审判长将组织合议庭独立地完成一般案件的审理,并依法作出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办法》除规定了审判长在主持审理案件中的权限外,还对审判长的其他权利作了规定。如审判长可以享受特殊津贴,在晋升法官等级时,也要优于其他条件相同的法官。

  在明确审判长职权的同时,《办法》对审判长应承担的责任,从“管理和监督”和“免职与惩戒”方面,也作了详尽的规定。对审判长实行动态管理,是审判长选任制度的一个突出的特点。《办法》要求各级法院建立案件评查制度,对合议庭审理的案件每年进行一次重点评查和抽查,评查结果作为对审判长考核的重要内容。还要求各级法院对审判长实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应当免去审判长职务。《办法》对审判长的免职和惩戒所作的严格规定,包括:审判长在任职其间,违法审判的;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因身体状况难以继续担任审判长职务的;本人提出辞职并被批准的;调离审判工作岗位的,依法被免去法官职务的;等等,将依照有关程序免去审判长职务。其中违法审判的,不仅要免去其职务,还要根据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追究其责任。

  总之,从《办法》规定的内容看,实行审判长选任制度后,审判长的要求条件严格了,在主持合议庭审理案件时的权力充实了,自身承担的责任更大了,各方面的待遇也有了提高。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一,实行审判长选任制度,是为了进一步强化合议庭的法定职能作用,而不是削弱合议庭的职责。根据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实行合议制。虽然审判长在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必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判长不能以自己的意见代替合议庭多数成员的意见。审判长与合议庭其他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时,应当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随着审判长选任制度实行后,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庭长除负责本院、本审判庭的行政管理工作外,还应当抽出时间,直接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每年审理一定数量的案件,真正履行作为一名人民法官的职责。同时,根据合议庭的请求,主持对少数重大、疑难案件的研究,抽查生效裁判,对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加强对审判工作的指导。这项改革反映了法院审判工作格局的重大调整和变化。这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组织实施《办法》的过程中,要结合审判长的选任工作,制定、完善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工作规则,推进法院审判组织的制度化建设;同时注意理顺审判业务庭与合议庭、庭长与审判长、审判长与合议庭组成人员之间的关系,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促进审判工作的开展。

  第二,《办法》对审判长选任制度的主要内容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是一个指导性的文件。各级人民法院在实施过程中,还将根据《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开展审判长选任工作的实施细则。尤其是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审判长的配备数额,确定考试、考核、评查内容,审判长的管理与监督制度,确保审判长选任工作达到预期目标。

  第三,实行审判长选任制度的同时,各级人民法院将把这项工作与机构改革人员调整、清理不适合法院工作的人员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通过选任审判长,优化法官队伍。同时,结合选任工作开展法官定编、设置法官助理、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等改革工作的试点,积累经验,为进一步改革法院人事管理体制创造条件。 

  各位记者,《办法》的公布实施,标志着审判长选任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正式启动。人民法院的审判长选任工作,近期也将随着机构改革的实施开始进行。人民法院在认真搞好本院的审判长选任工作的同时,将进一步加强指导各地法院开展好这项工作,确保《办法》所规定的内容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中得到认真贯彻实施。我们相信,通过这项改革性措施的全面实施,人民法院的队伍建设和审判工作将会迈向一个新的台阶。

  谢谢大家。

附:

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发〔2000〕16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为了提高法官队伍的素质,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人民法院决定在各级人民法院推行审判长选任工作。现将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3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审判长选任工作作为近期法院改革的重点,切实抓紧、抓好,达到去年年底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提出的要求。在选任工作中要注意发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大胆探索创新。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长选任工作的指导,注意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选任工作的具体实施细则。尤其是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审判长的配备数额,确定考试、考核、评查内容,健全审判长的管理与监督制度,确保审判长选任工作达到预期目标。

  三、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审判长选任工作与法院机构改革、人员调整、清理清退不适合法院工作的人员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通过选任审判长,优化法官队伍。同时,应结合选任工作开展法官定编、设置法官助理、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等改革工作的试点,积累经验,为进一步改革法院人事管理体制创造条件。

  四、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审判长的选任工作,制定、完善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工作规则,推进法院审判组织的制度化建设;同时注意理顺审判业务庭与合议庭、庭长与审判长、审判长与合议庭组成人员之间的关系,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促进审判工作的开展。

  五、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积极与地方党委、政府沟通,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解决审判长特殊津贴问题。

  特此通知。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

   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

(2000年7月11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3次会议通过)

  为了提高法官队伍的素质,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办法。 

  一、选任工作原则 

  (一)依法实施;

  (二)德才兼备;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四)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

  二、审判长的配备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的配备数额,应当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参考本院合议庭的数量确定。人民法院审判长的配备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地方人民法院审判长的配备数额,由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审判长一般由审判员担任。优秀的助理审判员被选为审判长的,应当依法提请任命为审判员。   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时,依照法律规定担任审判长。

  三、审判长的条件

  担任审判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严守审判纪律,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

  (二)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审判工作。

  (三)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长应当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长一般应当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长应当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科以上学历。 

  (四)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长必须担任法官职务从事审判工作5年以上;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长必须担任法官职务从事审判工作4年以上;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长必须担任法官职务从事审判工作3年以上。

  (五)有比较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能够运用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解决审判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能够熟练主持庭审活动;并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能够规范、熟练制作诉讼文书。

  经济、文化欠发达地区的人民法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适当放宽审判长的学历条件和从事审判工作年限。

  四、选任程序

  选任审判长,遵循以下程序: 

  (一)公布待任审判长名额及要求;

  (二)由符合条件的法官提出书面申请或由庭长、主管院长从符合条件的法官中推荐人选;

  (三)根据选任条件对自荐和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初审,确定预选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四)对预选人员进行审判业务考试、考核;

  (五)审判委员会综合考虑选任条件和考试、考核结果,确定任用名单并由院长公布。

  五、职责

  审判长的职责是:

  (一)担任案件承办人,或指定合议庭其他成员担任案件承办人;   

  (二)组织合议庭成员和有关人员做好庭审准备及相关工作; 

  (三)主持庭审活动; 

  (四)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作出裁判;

  (五)对重大疑难案件和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规定程序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依照规定权限审核、签发诉讼文书;

  (七)依法完成其他审判工作。

  六、管理与监督

  对审判长实行动态管理。

  建立案件评查制度,对合议庭审理的案件进行重点评查和抽样评查,评查结果作为对审判长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审判长实行年度考核。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突出对审判工作实绩的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免去审判长职务。

  七、免职与惩戒

  审判长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审判长职务:

  (一)违法审判的;

  (二)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因身体状况难以继续担任审判长的;

  (四)本人提出辞职并被批准的;

  (五)调离审判工作岗位的;

  (六)依法被免除法官职务的;

  (七)其他不宜担任审判长的。

  审判长由于违法审判被免去职务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追究责任。

  免去审判长职务,由庭长报请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并由院长公布。

  八、待遇

  审判长可以享受特殊津贴。

  九、附则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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