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社会监督 确保先进真实法院对拟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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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今天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对拟表彰的100个“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院”和100名“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官”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各界对被表彰对象进行监督,以确保“先进”的真实性。据了解,在法院这次拟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中,既有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和“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官”罗东川、“全国十大杰出女法官”刘丽萍等一批老先进,也有一大批在“双争”活动中涌现出来的新标兵。为充分体现表彰活动的公开性、公正性,人民法院决定,在各高级法院已经在当地媒体公示的基础上,再集中向全国公示一次,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被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事迹的真实性,使他们真正成为全国法院和全国法官的先进代表。


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院名单

北京市 海淀区人民法院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 西青区人民法院武清区人民法院

河北省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三河市人民法院柏乡县人民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山西省 太古县人民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运城市人民法院临汾市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扎兰屯市人民法院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辽宁省 北宁市人民法院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北票市人民法院绥中县人民法院

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吉林省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龙江县人民法院

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柴河林区基层法院

上海市 黄浦区人民法院长宁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沭阳县人民法院

浙江省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常山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 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福建省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长泰县人民法院

江西省 南康市人民法院广丰县人民法院武宁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龙口市人民法院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曲阜市人民法院

河南省 济源市人民法院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淇县人民法院

 濮阳市市区人民法院 

湖北省 保康县人民法院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石首市人民法院竹山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 安化县人民法院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广东省 南海市人民法院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 兴安县人民法院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容县人民法院苍梧县人民法院

海南省 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 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忠县人民法院

四川省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广汉市人民法院荣县人民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 会理县人民法院

贵州省 平坝县人民法院息烽县人民法院

云南省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楚雄市人民法院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华宁县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区 八宿县人民法院日喀则市人民法院

陕西省 西乡县人民法院户县人民法院永寿县人民法院

甘肃省 张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清水县人民法院

青海省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市郊区人民法院泾源县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阜康市人民法院

  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解放军 武警沈阳军事法院

 

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官名单

北京市 罗东川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

张玉珍(女) 崇文区人民法院告诉庭庭长

宋鱼水(女) 海淀区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

天津市 李 敏(女) 红桥区人民法院告诉立案庭审判员

周 丽(女) 宝坻县人民法院城关镇人民法庭庭长

河北省 张 森 雄县人民法院院长

马经林 平山县人民法院院长

张秀娟(女)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苏学诚 泊头市人民法院监察室主任

山西省 杨勤虎 稷山县人民法院院长

贾建荣 吕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办公室主任

杨俏峰 原平市人民法院经济审判第二庭庭长

杨 宏 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内蒙古自治区 郝建军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 第一庭庭长

伊拉古(女、蒙) 呼伦贝尔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助理审判员

辽宁省 王贵武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审判员

刘喜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李店人民法庭庭长

崔承营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吉林省 刘丽萍(女)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任继友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

胡彦华 长岭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黑龙江省 丁日新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刘四海 桦川县人民法院横头山人民法庭庭长

张福臣 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耿玉萍(女)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第二庭庭长

陈世余(满)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上海市 葛建萍(女)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六里人民法庭审判员

盛勇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江苏省 万十平 如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

王德莉(女)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

李国忠 江宁县人民法院汤山人民法庭庭长

蔡干春 射阳县人民法院法医

浙江省 郑丁全 余杭市人民法院院长

叶 航 瑞安市人民法院塘下人民法庭审判员

叶宝英(女) 玉环县人民法院坎门人民法庭审判员

安徽省 黄廷水 宁国市人民法院院长

李云洁(女) 濉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

胡 敏 当涂县人民法院博望人民法庭审判员

福建省 耿鼎生(女) 福鼎市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庭长

张 嵘 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

姚丽青(女)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江西省 邓金发 贵溪市人民法院上清人民法庭庭长

席维花(女)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庭长

宗家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

山东省 范建彬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刘胜成 沂源县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

袁荫杰 寿光市人民法院院长

殷永明 文登市人民法院监察室主任

杨贵孚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助理审判员

河南省 董海勤 叶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丁建民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刘金洲 上蔡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李长玺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审判员

雯娉(女) 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第二庭助理审判员

湖北省 余湘民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员

党加明 郧县人民法院叶大人民法庭庭长

黎泽友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渔洋关人民法庭庭长

王 斌 通山县人民法院横石人民法庭庭长

詹锦云 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第一庭庭长

湖南省 肖家亮 衡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向才银(女) 津市市人民法院北区人民法庭庭长

卿 艳(女) 新邵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行政审判庭庭长

广东省 石 冰(女)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罗海燕(女)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判员

苏卫东 东莞市人民法院附城人民法庭助理审判员

周 强 信宜市人民法院东镇人民法庭副庭长

刘来平 深圳市龙冈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黄大繁(壮) 罗城 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

潘婧奎(女)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何子徽(女)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海南省 王绍裕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符 兴 屯昌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

重庆市 吴明玖 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杨必成 (土家族) 黔江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四川省 张崇明 成都市新津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

潘银书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城郊人民法庭副庭长

刘永福 宣汉县人民法院双河人民法庭审判员

蒋治甫 宜宾县人民法院柏溪人民法庭庭长

贵州省 王永松(女、布依族) 册亨县人民法院院长

韦祖宏(水族) 福泉市人民法院院长

关晓明 息烽县人民法院院长

云南省 童登荣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

杨 槐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长

刘金柱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

西藏自治区 边 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陕西省 刘 刚 西安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

宋章素(女)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杨晋宁(女)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韩森寨人民法庭审判员

甘肃省 丁仲祥 榆中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刘书声 定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李军录 正宁县人民法院榆林子人民法庭审判员

青海省 徐晓明 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庭长

周 太 刚察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宁夏回族自治区汤 宏 贺兰县人民法院金贵人民法庭庭长

刘定远 中宁县人民法院鸣沙人民法庭庭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马正言(回)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惠润英(女) 阜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买买提明.依不拉音(维) 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

胡军 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庭庭长

解放军 孙发明 南京军区73111部队军事法院院长

公示说明

1、公示期7天,自2000年11月30日至12月6日;举报信函截止日期以当地邮戳为准。

2、受理举报单位为人民法院政治部宣教部;地址:北京市东交民巷27号;邮编:100745,电话:65299537。

3、凡对被公示对象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举报的,举报者须具有实名及具体事实,以便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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