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2009年的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制订本招生章程。
第一条学校全称: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学校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589号,邮编430223。
第二条学校是经教育部2003年批准,由武汉理工大学和武汉人福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合作举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学院。学院以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招生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面向全国招生,学校招生国标代码13666。
第三条武汉理工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是首批列入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校。武汉理工大学派出部分有经验的同志参与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由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颁发毕业证书。符合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由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在湖北省按省招生办公室规定,本科在第三批录取;专科在第四批(二)录取。具体各层次和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以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为准。其他省份按照各省招生办公室安排的独立学院本科批次和公布的招生计划数进行招生。
第六条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七条录取原则:根据各省(市、区)规定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考生的志愿、高考(论坛)成绩、按当地招生计划数,学院调阅考生电子档案的比例在120%以内,以第一志愿为主择优录取。
第八条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生源不足时,我院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且不设分数级差。
第九条对实行平行院校志愿投档的省份,学院仍按120%以内比例调阅考生电子档案。我院对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科目不提等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