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汕头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汕头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汕头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国内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医学院在广东省普通本科招生除外)。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本科;办学地点:广东省汕头市大学路243号;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名称及种类:汕头大学毕业证书,汕头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录 取
第五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决定学校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条 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确保招生录取工作信息公开,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提档比例按各省份规定执行。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招生办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七条 普通类专业的录取规则是:对符合录取条件的出档考生,在分专业录取时,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同时参考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和相关科目成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文艺特长生。对第一志愿符合录取条件的出档考生,在专业招生计划许可的情况下,优先按考生第一专业志愿录取。
第八条 (一)艺术类专业采用统考专业成绩录取的规则是:符合上级规定艺术类专业招生条件,且非色盲或色弱的出档考生,在文化成绩、统考专业成绩都达到生源省份录取控制分数线且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50分(广东省除外)的情况下,根据其志愿并按照生源省份统考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若考生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成绩较高者;若考生文化成绩仍相同,则优先录取外语成绩较高者;依此顺序类推外语成绩、语文成绩相同情况下的录取。
(二)艺术类专业采用单考专业成绩录取的规则是:符合上级规定艺术类专业招生条件,且非色盲或色弱的出档考生,在文化成绩、统考专业成绩都达到生源省份录取控制分数线且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50分、专业单考成绩合格的情况下,根据其志愿并按照汕头大学专业单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若考生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成绩较高者;若考生文化成绩仍相同,则优先录取外语成绩较高者;依此顺序类推外语成绩、语文成绩相同情况下的录取。
第九条 招生录取照顾政策、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以及专业培养对外语语种的要求按教育部和有关省份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校招收的高水平运动员,依据教育部和各有关招生省份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招生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各省份制定的高等学校招生政策和规定,严格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开展招生工作,秉公办事,不徇私舞弊,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第十二条 学校纪委对学校的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收费标准以及奖助学措施
第十三条 2008级新生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