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学校在调阅考生档案时,承认符合下列加分条件考生的投档成绩。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发明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4、烈士子女。
同一考生如符合上述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一项分值,加分不得超过20分。
第十三条学校录取投档比例按各省招生计划数的110%投档,实行平行志愿省份录取投档比例按该省招生计划数的103%投档。
第十四条我校在黑龙江省用15%的本科招生计划招收二志愿考生,二志愿录取考生的分数要高于一志愿录取考生最低分数线20分以上,二志愿考生减去20分同一志愿考生参加专业分配。
第十五条学校确定进档考生专业按分数优先的原则,若考生高考总分相同,有学校认可加分的考生优先安排专业,其他考生按照数学、英语、语文顺序优先为单科成绩高者安排专业(英语专业英语成绩高者优先);对加分或降分录取的考生,按原始成绩分配专业。
第十六条 学校在江苏省两门选修科目的等级要求是A和B ,根据考生高考原始成绩(语数外 附加分,不含政策加分)分配专业。同分情况下,按选测科目等级排序,相关科目等级高者优先(物理或历史)。同等条件下,则根据必测科目的等级排序。
第十七条 学校工业设计(艺术类)专业不单独组织术科考试,均采用招生省、市术科统考成绩。我校在术科统考成绩、文化课统考成绩均达到艺术类一批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术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要求外语成绩70分以上。
第十八条保送生、国防生、高水平运动员及少数民族预科生的录取严格按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