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哈尔滨师范大学 2009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哈尔滨师范大学(10231)
第三条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黑龙江省属重点大学,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学校办学层次:研究生(论坛) 、本科、专科(高职)
第五条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哈尔滨师范大学
第六条学校办学地点:校本部江北校区(哈尔滨利民开发区师大南路1号);校本部江南校区(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50号);呼兰学区(哈尔滨市呼兰区师专路12号);阿城学院校区(哈尔滨市阿城区城南3公里处);
第七条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八条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家长、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本章程适用于哈尔滨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哈尔滨师范大学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主管校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讨论决定学校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宣传工作组,负责学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纪检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