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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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我校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录取新生,其中建筑学、土木工程、艺术设计专业、环境工程类专业不招收色觉异常(色盲、色弱)考生。

  第十二条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院领导及学生、教务、纪监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招生录取的具体事项。

  第十三条学院设有年度奖学金,奖金额度为3000元至500元不等。对已被录取的第一志愿成绩优异的考生,学院设有2000元至500元额度不等的新生奖学金。

  第十四条学院鼓励学生勤工助学,对品学兼优的困难学生实行专项奖励和资助,不鼓励家庭特别困难的考生报考。

  第十五条学生入学后,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颁发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毕业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及陕西省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本章程适用于本院列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的本科招生工作。

  第十七条本章程由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院招生咨询电话:029-826282018262822282202223

  学院招生传真:029-82628205 029-8220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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