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分类>法律法规>中央法规>部委规章及文件>国务院组成部门【法规名称】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洁齿”行业如何进行卫生监督的答复【颁布部门】卫生部法监司【法规文号】【颁布日期】2000-11-23【实施日期】2000-11-23【是否有效】有效【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失效日期】【全文】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洁齿”行业如何进行卫生监督的答复
上海市卫生局:
你局沪卫法(2000)6号《关于“洁齿”行业如何进行卫生监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洁齿在牙医学中的正式名称为洁治术,主要是通过清除堆积在牙齿上的可致病的牙石与菌斑,消除牙龈的炎症,保持健康的牙龈,达到预防与治疗牙周疾病的目的。洁齿是对牙周疾病的基础治疗,系医疗行为,应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时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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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洁齿”行业如何进行卫生监督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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