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电脑20台,向乙公司签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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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电脑20台,向乙公司签发金额为1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丁公司在汇票上签章承诺:“本汇票已经本单位承兑,到期日无条件付款”。当该汇票的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时,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09年真题)
a 如该汇票已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恰好欠汇票付款人丁公司10万元到期贷款,则丁公司可以提出抗辩而拒绝付款
b 如该汇票已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则甲公司可以乙公司交付的电脑质量存在瑕疵为抗辩理由拒绝向丙公司付款
c 因该汇票已经丁公司无条件承兑,故丁公司不可能再以任何理由对持票人提出抗辩
d 甲公司在签发汇票时可以签注“以收到货物为付款条件”

参考答案:

a

《票据法》第13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a项中,持票人丙和付款人丁公司间是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两方主体,在票据关系中,丙是权利人,丁公司是义务人,在贷款关系中,丁公司是权利人,丙是义务人,此种情况下,丁公司可以提出抗辩,所以a项正确。票据具有无因性,票据的抗辩理由不能随着票据的流转关系而流转,所以b项错误。票据抗辩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如果票据本身存在瑕疵、为无效票据或经除权判决的票据,即使第一义务人承兑人也有权提出抗辩。另,如果持票人和承兑人间有另外的直接债权债务关系,承兑人也可对该持票人行使对人抗辩权,所以c项的表述错误。《票据法》第22条:“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 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所以汇票上必须有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若出票附条件,则票据无效,所以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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