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拥有“飞鸿”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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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b 乙公司将“飞鸿”登记为企业字号并突出使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c 甲公司因调查乙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应由乙公司赔偿
d 甲公司应允许乙公司在不变更企业名称的情况下以其他商标生产销售合格的酱油
参考答案: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2款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解或误认,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乙公司将“飞鸿”登记为企业字号并突出使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b项正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因此,甲公司因调查乙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应由乙公司赔偿,c项正确。
根据a项解析可知,乙公司为商标侵权人,甲公司对乙公司不负有义务,d项说法于法无据,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