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00年3月为其生产的酸奶注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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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于2000年3月为其生产的酸奶注册了"乐乐"商标,该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公众中享有较高声誉。2004年8月,同一地域销售牛奶的乙公司将"乐乐"登记为商号并突出宣传使用,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 乙公司的行为必须实际造成消费者误认,才侵犯甲公司的商标权
b 即使"乐乐"不属于驰名商标,乙公司的行为也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
c 甲公司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商号登记
d 乙公司的商号已经合法登记,应受法律保护

参考答案:

b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本题中,甲公司注册了“乐乐”商标,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而同一地域销售牛奶的乙公司将“乐乐”登记为商号并突出宣传使用,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以实际造成误认或该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为必要,故b选项正确,而a、d选项错误。此外,对于商号的撤销应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而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c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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