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证券市场上陆续买入力扬股份公司的股票,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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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在证券市场上陆续买入力扬股份公司的股票,持股达6%时才公告,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处罚。之后甲欲继续购入力扬公司股票,力扬公司的股东乙、丙反对,持股4%的股东丁同意。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甲的行为已违法,故无权再买入力扬公司股票
b 乙可邀请其他公司对力扬公司展开要约收购
c 丙可主张甲已违法,故应撤销其先前购买股票的行为
d 丁可与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自己所持全部股份卖给甲

参考答案:

bd

ac项:收购上市公司股票的,初次达到5%应预警,在3天内向证监会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且在该期间不得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违反该规定买入的股票,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因此ac选项,违反该规定并非不得继续买入或应撤销购买行为,而是买入的部分在36个月内不能行使表决权,ac错误。
b项: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或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乙作为力扬公司的股东,可以邀请其他其他公司选择上述任何一种方式收购该公司,因此b正确。
d项:力扬公司属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票自由转、随便转、不通知不优先,因此丁可以把所持股票转让给甲,d正确。
【法条依据】《证券法》第62条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证券法》第63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