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凯公司拟为新三板上市造势,在无真实交易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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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凯公司拟为新三板上市造势,在无真实交易意图的情况下,短期内以业务合作为由邀请多家公司来其主要办公地点洽谈。其中,真诚公司安排授权代表往返十余次,每次都准备了详尽可操作的合作方案,德凯公司佯装感兴趣并屡次表达将签署合同的意愿,但均在最后一刻推脱拒签。期间,德凯公司还将知悉的真诚公司的部分商业秘密不当泄露。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未缔结合同,则德凯公司就磋商事宜无需承担责任
b 虽未缔结合同,但德凯公司构成恶意磋商,应赔偿损失
c 未缔结合同,则商业秘密属于真诚公司自愿披露,不应禁止外泄
d  德凯公司也付出了大量的工作成本,如被对方主张赔偿,则据此可主张抵销

参考答案:

b

ab项:《民法典》第50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本题中,德凯公司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构成缔约过失,因此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
c项:《民法典》第501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凯德公司虽未与真诚公司签订合同,但对于其泄露商业秘密给真诚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c项错误。
d项:《民法典》第568条第1款,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本题中,凯德公司与真诚公司并不是互负到期债务,因此不能主张抵销。据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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