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甲公司总经理,甲公司为其配备了一辆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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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是甲公司总经理,甲公司为其配备了一辆轿车供上下班使用。后张某辞职,甲公司尚欠其10万元工资。张某与甲公司多次交涉无果,欲对轿车行使留置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张某可以行使留置权
b 张某不可以行使留置权
c 张某向甲公司主张10万元工资的债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d 张某向甲公司主张10万元工资的债权请求权受2年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参考答案:

b

本题综合考查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和诉讼时效制度。ab项:《民法典》第447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448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据此可知,若想设立普通留置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即(1)债权已到期;(2)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3)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商事留置除外);(4)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本题中,张某的10万元工资债权是基于张某与甲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张某的工资。甲公司要求张某返还轿车是基于返还原物请求权,二者非同一法律关系,二者也不属于商事留置。因此,不得行使留置权。故a项错误, b项正确。cd项:《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原则上适用债权请求权。本题中甲公司欠付张某的10万元工资属于一般的债权,张某要求甲公司支付10万元工资行为属于行使一般债权请求权,适用3年诉讼时效的规定。故cd项均错误,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