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提供保证,
a 如乙公司依约向银行清偿了贷款,甲公司的债权质权仍未消灭
b 如甲公司、乙公司将出质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丙公司,则丁公司可向丙公司主张该债权
c 甲公司在设立债权质权时可与乙公司约定,如乙公司届期不清偿银行贷款,则出质债权归甲公司所有
d 如乙公司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丙公司,则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其基于供货合同而对乙公司享有的抗辩
参考答案:
a项:《民法典》第682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题中,甲公司为银行对乙公司的100万债权提供保证;乙公司以其对丙公司的债权为甲公司设立质权为反担保。由此,甲公司与银行的保证合同是银行与乙公司借款合同的从合同;而乙公司为甲公司设立债权质权(反担保)为甲对银行对乙公司追偿权的从权利。基于担保的从属性,主债权消灭的,担保权亦将归于消灭。乙公司依约向银行清偿了贷款,100万元能款债务消灭,甲对该债务的保证随之归于消灭,该保证责任提供反担保的债权质权亦同时归于灭。故选项a错误。
b项:《民法典》第546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故如果甲公司、乙公司将出质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债务人丙公司,则该转让对丙公司不发生效力,丁公司不得向丙公司主张该债权,b项错误。
c项:《民法典》第428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第446条规定,“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有关规定。”由此可见,权利质权同样禁止当事人订立流质条款。因此甲公司在设立债权质权时不得与乙公司约定,如乙公司届期不清偿行贷款,则出质债权归甲公司所有。c项错误。
d项:《民法典》第548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由于债权质权同样涉及债权的处分,可参照上述规定。因此,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其基于供货合同而对乙公司享有的抗辩,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项。